我们只用绿色的食品原料
yobo体育全站app下载零食加工厂,只为您的健康着想
执法不是万能的,它会滞后于推动社会生长进步的科学技术。该案由徐州市泉山区执法援助中心指派,我作为张某某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接到案件的其时并没有很直接很明确的判断和辩护方案。
究竟有判定意见放在那。尔后来,判定意见却成为了我战斗的主阵地,成为了案件突破口。全案中,有且仅有判定意见认为案涉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是爆炸物,当事人用锤子砸,证人用火烧它都没发生爆炸。会见时,我的当事人说:“哪怕它能让我们听个响呢?!”下层法院受理后,认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案件,移送中院一审。
我的当事人一听说有这种执法结果的可能,膀大腰圆的男人一下子没忍住当着我的面就哭了起来。可是,我其时并没有感受到失望或者是畏惧,反而越觉察得,该来的总归要来,是当事人的战斗,也是我的战斗。
无罪的,我坚信我的当事人是无罪的。在被羁押700多天后,徐州市中院和徐州市检有继承地守护正义,最终做出了准许撤诉裁定和不起诉决议。无罪!谢谢已经是博士后,远在南洋理工的肖稀文博士为本案提供了化工方面的专业性意见。谢谢孙景伟先生为本案提供化学磨练仪器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谢谢高健先生为本案提供化学磨练仪器方面的专业性意见。谢谢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周登谅副院长为本案提供执法论证意见。谢谢马红梅博士为本案提供爆炸物等方面的国家、国际尺度及相关资料。
谢谢我的当事人没有在他最无助最绝望的时候放弃。谢谢所有关注本案的朋侪们!最后,谢谢我自己。//////////辩护词如下:江苏世君状师事务所接受徐州市泉山区执法援助中心的指派,本所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某某的指定辩护人,经会见张某某及查阅本案卷宗,出庭到场庭审,现联合执法划定及相关技术划定,揭晓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某犯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爆炸物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
本案中判定意见不切合相关规范要求,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张某某的行为不切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组成要件,张某某无罪。故,辩护人对张某某做无罪辩护,理由分述如下: 1本案中的判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本案中,唯一能够证实案涉“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为“爆炸物”的证据即为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判定中心出具的警院司法判定中心【2017】爆鉴字第XX号《关于江苏省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局送检物是否爆炸物品的判定》判定意见,但该份判定意见却存在不切合技术规范、缺乏判定依据和违反执法、法例及司法解释划定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第一,判定意见没有依据《司法判定法式通则》列明判定尺度,判定运动成为了神秘事件。
依据司法部《司法判定通则》第二十三条的划定,司法判定人举行判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接纳该专业领域的技术尺度、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尺度;(二)行业尺度和技术规范;(三) 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在该份判定意见中,没有列明判定所依据的尺度和方法,判定运动成为了神秘事件。这就意味着判定机构和判定人想怎么判定就怎么判定,这是违背司法判定独立、科学的基本原则的。在判定的方法和尺度上,是有国家尺度的。
国家尺度至少包罗GB/T 14372-2013《危险货物运输爆炸品的认可和分项实验方法》、GB26446-2010《危险货物运输清除物质爆炸性的实验方法和判据》、ST/SG/AC.10/11/Rev.4团结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实验和尺度手册第四修订版》。上述尺度均可作为认定爆炸物的实验和判定尺度适用,但该份判定意见中没有判定尺度,违反司法部《司法判定通则》第二十三条的划定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划定,判定不切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判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第二,本案的侦查机关在2017年6月18日制作的扣押清单中,抽样物质为01灰白色粉状颗粒壹袋,玄色塑料袋装,编号样品①;02灰白色粉状颗粒壹袋,玄色塑料袋装,编号样品②;03灰白色粉状颗粒壹袋,玄色塑料袋装,编号样品③;04灰白色粉状颗粒壹袋,玄色塑料袋装,编号样品④。可是在2017年6月19日的判定运动中的判定质料却是1.白色粉末3.2千克;2.白色晶体2.5千克;3.白色粉末1.9千克;4.米白色粉末1.8千克。
判定工具与送检质料、样本纷歧致。第三,在判定的化学磨练中,没有详细记载实验的历程和次数。判定所使用的Thermo Dionex Aquion离子色谱仪是无法一次性既测试出阴离子又测试出阳离子的,这是离子色谱仪的设计原理所决议的,离子色谱仪是通过差别的阴阳离子;分析柱来实现离子测定并绘出离子的色谱图,一般而言,在法庭科学中对疑似爆炸物的阳离子分析接纳的是CS12A型号分析柱,阴离子分析接纳的是AS19型号分析柱。
此外还需要事先对尺度物质举行色谱图峰值标定,再检测送检物质,然后举行色谱图的峰值分组对比,重复率到达一定水平之后,才气确定检测的离子。且送检物质为固体,固体是不能直接导入到离子色谱仪当中的,必须使用溶液举行溶解。在判定意见中对溶解液的身分、配比比例均没有明确说明。
同时,固体的在溶解后会发生电离,在化学磨练中的第4项中,我们暂且假定判定机构测出的阴阳离子是真实的,但这些阴阳离子的键合并不是特定的,但就检测出的钾离子(K+)、高氯酸根(ClO4-)、铵根(NH4+)、草酸根(C2O42-)、水杨酸根(Sal-)、钠离子(Na+)而言是有许多种键合形式的,不能仅凭离子分析设备就直接推导化学身分及分子式就是高氯酸钾、水杨酸和草酸铵。键合形式也有可能是草酸钠、水杨酸钾、高氯酸铵等。判定意见中所做的化学检测,没有分析和操作历程。
这也是为什么郝某某在将河北鸿源生产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送到上海复昕化工举行检测而没有检测出身分的分子式而只检出离子的原因所在。此外,在科学分析方面,抛开浓度谈定性是完全不行取的,只有在某一身分到达足以确定为主要身分的浓度百分比的情形下,才有可能被确定为主要身分。之所以判定人能在判定中仅凭检测出的离子就确定了分子式进而确定了主要身分,只有一种可能:即在判定运动开始前就已经知道了送检物质的化学身分,判定人极有可能基础就没有做化学分析实验。
第四,在判定的爆炸实验中,爆炸实验完全不切合相关的国家尺度和技术规范,试验完全是由判定机构和判定人自行设计和实施的,且极不规范。在爆炸试验中,判定人先将100克的1号检材、2号检材、3号检材划分装入容器,将工业电雷管划分插入容器后密闭,使用起爆器划分起爆,1号检材、2号检材、3号检材均未发生爆炸;其后,将4号检材、5号检材和6号检材(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制品拆解后)中的装药各取100克划分装入容器,没有密闭。将工业电雷管划分插入容器中,使用起爆器起爆,4号检材、5号检材和6号检材中的装药均发生爆炸,均发生相应的爆炸效果。确认4号检材、5号检材和6号检材中的装药均能被工业雷管正常引爆。
试验方法的差异化使得实验完全不具备可信度,且不切合国家尺度。实验用了什么容器?如何密闭?容器内是否有氧气或其他气体到场反映以及电雷管是否插入检材中,还是插入容器而未触及检材?最令人不解的是判定人直接使用电雷管举行实验,那么判定人所视察到的爆炸现象,到底是检材发生了爆炸,还是电雷管的起爆爆炸现象?依据GB8031-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尺度《工业电雷管》的第5部门,5.6.4明确要求及格工业电雷管6号工业电雷管应炸穿4mm厚铅板,8号工业电雷管应炸穿5mm厚铅板,穿孔直径不小于7mm。工业电雷管是一种起爆装置,其事情原理就是使用微量起爆药对周围的稳定炸药实施瞬间轰击,发生温度和压强的猛烈变化,使炸药发生爆炸。工业电雷管的内部自己就含有起爆药,甚至部门工业电雷管中的起爆药装药就是黑索金或TNT或特屈儿或PETN等炸药,之所以雷管被刑法及司法解释界说为爆炸物,最直接也是最直观的尺度就是因为它内部含有炸药。
也正基于此,判定意见中1、2、3号检材未发生爆炸现象的情况完全不行能,要么是判定人所接纳的电雷管不及格,没有起爆,要么就是判定人伪造实验效果。判定人完全抛离了国家尺度中的隔板实验、克南实验或臼炮弹道实验方法而自行设计了实验方法,完全是为了判定而判定。第五,在判定意见结论处,是先将4号检材、5号检材、6号检材的装药定性为爆炸物品,然后再解释说具有爆炸性能。这是典型的先定性后找科学依据的行为。
判定人对送检物质的爆炸性能、爆速、爆轰温度、临界直径、爆炸感度、爆炸猛度、爆后产物等重要指标均未做检测和实验,仅凭肉眼视察和履历总结即认定了送检物质具有爆炸性,显然是不规范、不科学、不客观的。况且具有爆炸性的物质并纷歧定就是爆炸物。在现实中基本上所有的有机物都有在一定条件下发生爆炸的可能,譬如面粉的粉尘爆炸、煤炭的积热爆炸。
此外,在国家规范方面,民用爆炸物品以枚举的形式被划定在《民用爆炸物物品品名表》内,军用炸药以国家军用尺度的形式被划定在GJB740-8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尺度《炸药术语、符号》尺度内,都没有“高氯酸盐类炸药”这一术语或名称。第六,判定意见不切合司法部《司法判定文书规范》第三条和第七条的划定:第三条:司法判定意见书是司法判定机构和司法判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判定质料举行磨练、判别后出具的记载司法判定人专业判断意见的文书,一般包罗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磨练历程、分析说明、判定意见、落款、附件及附注等内容。第七条:司法判定文书正文应当切合下列规范和要求:(一)标题:写明司法判定机构的名称和委托判定事项;(二)编号:写明司法判定机构缩略名、年份、专业缩略语、文书性质缩略语及序号;(三)基本情况:写明委托人、委托判定事项、受理日期、判定质料、判定日期、判定所在、在场人员、被判定人等内容。
判定质料应当客观写明委托人提供的与委托判定事项有关的检材和判定资料的简要情况,并注明判定质料的出处;(四)检案摘要:写明委托判定事项涉及案件的简要情况;(五)磨练历程:写明判定的实施历程和科学依据,包罗检材处置惩罚、判定法式、所用技术方法、技术尺度和技术规范等内容;(六)磨练效果:写明对委托人提供的判定质料举行磨练后得出的客观效果;(七)分析说明:写明凭据判定质料和磨练效果形成判定意见的分析、判别和判断的历程。引用的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八)判定意见:应当明确、详细、规范,具有针对性和可适用性;(九)落款:由司法判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司法判定人的执业证号,同时加盖司法判定机构的司法判定专用章,并注明文书制作日期等;(十)附注:对司法判定文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附注中作出说明。
司法判定文书正文可以凭据差别判定种别和专业特点作相应调整。而在本案的判定意见中,完全没有列明磨练历程所用的技术方法、技术尺度和技术规范,没有写明判定的实施历程和科学依据,更没有说明为什么扬弃国标而自行设计和实施磨练判定。
如果判定人所适用的实验尺度和技术方法比国标更先进,获得了本事域内大多数专家的认可和适用,那更应该写明尺度和方法,而非藏着掖着不敢公然。若不是,那么判定人完全就是在恣意妄为,违法地出具判定意见。第七,判定机构和判定人做出判定意见没有事实和执法依据,经辩护人向国家专司生产宁静的主管部门即原国家安监总局、现应急治理部申请政府信息公然,要求公然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执法、法例、政策性文件及政府信息,应急治理部于2018年8月16日向辩护人做出回复,没有相关信息。既然对卖力生产宁静的国家机关都不掌握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执法、法例、政策性文件等政府信息,判定人和判定机构又是依据什么来确定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是爆炸物的?靠猜吗?此外,辩护人没有质疑判定机构和判定人的判定资质,且辩护人也曾向贵州省司法厅申请政府信息公然,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判定中心也简直是有司法判定资质。
但司法判定资质只是从事司法判定的入门门槛,而不能像公诉人那样用此司法判定资质来反推判定的历程和接纳的尺度切合国家相关技术尺度和规范,有司法判定资质也不代表判定人和判定机构在判定运动中所举行的实验和操作就切合国家规范。司法部司法判定治理局授权、点睛网卖力维护的全国司法判定人和司法判定机构查询平台(http://www.sfjdml.com/web/toindex)是唯一司法判定人公然查询平台,其查询内容真实可信,而非如公诉人所言,是网站查询,泉源不具有正当性。该平台显示,贵州警员学院司法判定中心即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判定中心(贵州警官职业学院于2017年更名为贵州警员学院)能力验证有47项,独独缺少了爆炸物判定项目的能力验证。依据司法部2014年2月13日司发通[2014]10号《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发挥司法判定制度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意见》的第10条的划定:“完善质量监视检查机制。
要继续深入开展司法判定能力验证运动,确保司法判定机构的所有判定项目每三年至少到场一次能力验证。对于司法判定机构同一判定事项一连两次能力验证效果为不及格的,应当暂停该事项的执业资格。”同时,中国及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 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表中,对于爆炸物判定项目应当每2年1次的要求举行能力验证。
做出判定意见的判定机构实验室没有实验能力,判定人和判定机构是不具备实验能力的。辩护人同时注意到,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司法判定中心曾出具过一份匪夷所思、逻辑不通的判定意见,摘录如下:“自制炸药起爆感度较低(不能被工业雷管完全起爆),但可与正规厂家生产的工业炸药配合使用于浅孔或深孔爆破”。根据这种逻辑,如果我用香蕉皮与正规厂家生产的工业炸药配合使用,那香蕉皮是不是也得被认定为爆炸物?该判定机构所作出的判定意见完全不行信。辩护人认为,判定机构自编术语、自制判定尺度和方法、先对送检物质定性再找科学依据的行为实在有违判定人独立、客观、科学的基本原则,判定不切合相关技术尺度和规范,送检与判定检材纷歧致。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的划定,判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张某某的行为不切合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犯罪组成,张某某无罪。
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爆炸物罪被划定在现行《刑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一百二十五条,刑法分则第二章的配合法益是公共宁静。且本罪要求行为人的责任形式为居心,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制造、买卖,不明知而实施制造、买卖行为的以及没有危害公共宁静的行为,不建立本罪。通过庭审能够查明的事实是本案的另一被告人郝某某,其本人就是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青年知识分子。
在接触到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时候是将其作为新兴的煤矿和岩石致裂技术而做的相关研究。且其时在全国规模内对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催化剂生产厂家及相关院校、科研机构、煤炭工业协会等组织均对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定性和界说以及宣传质料中均是非爆炸物、非公安管控、非民爆目录装置等。
二氧化碳致裂技术最早起源于1954年的英国,在经由30年的探索和生长后,于80年月中期进入煤矿等实际应用领域,该项技术现在最成熟的生产商也是该项技术专利的所有者即英国的CARDOX公司。该公司在1993年向英国康健与宁静执行局申请了对二氧化碳加热器的项目认证,1998年11月24日英国康健与宁静执行局确认了CARDOX公司生产的加热器是无爆炸危险用品、不包罗在团结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一类物质中。在2011年之前,海内对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研究基本上处于休眠状态,2014年之后有关于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研究和相关论文文献才逐渐揭晓在各种期刊文献上。
郝某某身为某大学的讲师,对煤矿宁静的相关技术有着敏锐的捕捉能力,也正是科研人员探索创新的精神促使了郝某某计划自行研发并在试验试制试用稳定成型后再申请相关专利的思路和路径。郝某某购置了在海内二氧化碳致裂技术较为先进稳定的河北饶阳鸿源公司的产物,而鸿源公司本就是通过技术反相CARDOX公司的产物自行研制了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这一关键装置。郝某某也是通过相同的方式和方法举行分析、试验和总结,也终于研制出了更稳定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身分配比。也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实证支持,郝某某才以徐州松海机械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了二氧化碳致裂设备及催化剂。
被泉山公安查获后,郝某某及张某某既没有隐匿行踪亦没有畏罪潜逃,郝某某还经常到派出所去问:“判定效果下来了吗?”这一行为足以讲明,郝某某在得知判定效果前基础不知道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是爆炸物。在案的增补侦查卷宗中,从事多年爆破作业并具备爆破资质的证人刘某某证实,因刘某某以为郝某某的产物不能到达其想要的致裂效果,要求郝某某退货,郝某某差别意退货,刘某某一气之下就摆设工人把剩下的五十多根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给烧了,工人反映烧的还很顺利,其本人也认为不是炸药。庭审中,徐某也能够证实其将催化剂粉末卷入纸中用锤子锤击,锤成饼了都没爆炸。
那么不妨假设一下,五十多根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如果是炸药,如果是爆炸物,还能烧吗?锤子锤都锤不爆,还是爆炸物吗?这也能够证实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在一般人的认知上不是爆炸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二氧化碳致裂技术自己就是使用液态二氧化碳的迅速汽化体积膨胀使煤矿或岩石裂开,与爆炸差别,是使用二氧化碳的物理相变而非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化学反映做功发生威力致裂岩石或煤矿。
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的基本作用也是加热而不是爆炸或引爆。单独使用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是不能够发生爆炸效果的,简而言之它是一个放热装置,是一个加热棒,作用宁静时家用插在水壶里的“热得快”是一样的。仅仅起到一个加热的作用。在公安部治安治理局编,群众出书社出书的《爆炸物品宁静羁系执法手册》中,炸药的界说是:“在一定的外界能量作用下,能发生快速化学反映,生成大量的热和气体产物,对周围介质作功的物质”。
对爆炸的界说是:一种很是迅速的物理化学变化的历程,在这一变化历程中,系统的内能瞬间转变为机械能、光能、热能等,其最重要的一个特征就是爆炸点周围发生猛烈的压力突变。炸药爆炸的三个须要要素是反映历程放热、快速和发生大量气体。很显然,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因点燃而发生的化学反映是不能够对周围介质做功的,也不是发生大量的气体和机械能对外做功使被爆破物体碎裂,而只是释放出热量使得液态二氧化碳汽化。
同时,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是不行能造成爆点周围的压力突变,导致爆轰现象,使得能量以波的形式高速流传,进而轰击和摧毁周围物质。因缺乏内能转变为机械能,没有发生大量气体且发生反映不够快速不致到达爆轰,所以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仅是放热装置。通观本案全卷,张某某、郝某某等人在主观上不明知其研制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是爆炸物,没有危害公共宁静的居心,基础没有制造爆炸物的作案念头。在客观上,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不是爆炸物,亦没有发生危害公共宁静的危险。
同时,张某某系根据郝某某及其团队成员的摆设和指示,根据黄色袋子、白色袋子和小白色袋子六比三比一的比例举行配比。以张某某1990年就初中结业的学习履历和生活履历而言,是不能够识别化学药品的化学身分及功效作用的。如何要求张某某能够识别并明确知晓案涉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是爆炸物并以此主观居心生产本案中所谓的“爆炸物”呢?显然是不适当的。刑法不能超出一般人的认知,案涉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从外形到点燃实验再到制品的通电实验,均无法让一般人认为这是爆炸物。
它甚至连烟花爆竹的声光和威力都不及,客观地来讲,是不行能让人遐想到这一“新技术”、“新产物”是刑法例制的爆炸物。此外,在应急治理部对辩护人政府信息公然申请的回复中,明确写明申请的信息本机关不存在,连国家机关都查不到二氧化碳致裂技术的执法法例、政府信息,又如何让公民遵法守法,又如何让公民去判断这一技术和产物是不是爆炸物?刑法是不会这样强人所难的。
因此,张某某在主观上没有制造爆炸物的居心,在客观上亦没有实施危害公共宁静的行为危险,且张某某亦没有买卖和邮寄的行为,公诉机关指控不能建立。3现在已有与本案相同情况的案件作出不起诉决议2018年6月11日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京检公诉刑不诉[2018]11号《不起诉决议书》,认定涉案活化器不属于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的爆炸物,二氧化碳气体爆破器材暂未列入爆炸物品治理,也未克制用于岩体破裂作业,判定意见因缺乏依据而存在司法判定效力风险,主观上无“非法制造”的居心。遂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做出不起诉决议。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也在“检察要闻”栏目以典型案例的方式举行了报道:“湖北照东机械有限公司生产部卖力人张某某合计生产二氧化碳活化器近4万支,公安机关以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移送审查起诉至京山县检察院。鉴于该案涉及新型专利,京山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技术文献,听取专家意见等方式,明晰该项新型技术原理,重复就案件定性、爆炸物界定、主观恶性等问题举行探讨,最终审查认为,二氧化碳气体爆破技术系我国尚在研究和完善的新型技术,涉案活化器定性为“爆炸物”的依据不足,张某某主观上亦无“非法制造、销售”的居心,本案非法制造、销售爆炸物罪名不能建立,依法对张某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议并公然宣告。
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掌握“爆炸物”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执法界线,依法维护创新企业正当权益,实现了办案社会效果、执法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某某主观上不具备制造爆炸物的居心,并不是为了危害公共宁静而制造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本案判定意见的出具极不规范且严重违法,案涉的二氧化碳致裂催化剂不属于爆炸物,张某某客观上没有制造爆炸物。其不组成非法制造、买卖、邮寄爆炸物罪。
辩护人恳请合议庭成员承袭司法顶尖人士的信念,审慎地举行判断,依法宣告被告人张某某无罪。泉源:民众号「为你辩护网」,作者:倔强的小李注明:部门配图泉源于网络,如涉及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来源:yobo体育全站app下载-www.yzlmzg.com